專利制度旨在鼓勵創新,賦予發明人有限期間的專有權,以換取其公開發明細節,促進技術進步與社會福祉。然而,各國對專利保護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制度設計上亦考量產業特性、公共利益與市場競爭等因素。本文整理台灣(TW)、中國(CN)與美國(US)專利保護期限的差異,以及影響專利期限的制度。
重點整理:
- 發明專利權期限20年;新型專利權期限10年;設計專利權期限15年
- 台灣與中國的專利與美國發明專利權期限起算日為申請日;美國設計專利期限起算日為專利公告日
- 影響專利權期限的制度,包含有專利權期限調整/補償(中、美)、專利權期限間延長(台、中、美)、期末放棄(美)
專利期限與起算日
目前台灣、中國、美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均為20年;設計專利(中國稱為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15年;美國沒有新型專利,而台灣、中國的新型專利(中國稱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10年。

台灣的專利權期限起算
台灣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限起算日皆是申請日,唯一例外的是衍伸設計—衍伸設計的專利權期限起算日是原設計的申請日。
台灣設計專利規定「一設計一申請」,即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僅能有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但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後續所申請的衍伸設計專利與原設計的專利權範圍有重疊,為避免不當延長重疊部分之專利權期限, 因此有明定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換言之,後來所申請的衍伸設計專利期限起算日相當於與原設計的申請日。

圖:台灣設計專利與衍伸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限
中國的專利權期限起算日
中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限起算日皆是申請日。 (另外,中國沒有類似於台灣的衍伸設計專利,而是可以於將同一產品的多種相似外觀設計在同一件申請提出。)
美國的專利權期限起算日
美國設計專利權期限是「專利公告日」起計算,與台灣、中國的起算日都不一樣。
美國發明專利權期限是從「專利申請日」起計算。通常情況下,是自發明專利本身的「正式申請日」起算;然而,當發明專利與另一件較早的申請案具有關連性,並主張較早申請日的利益(Benefit of an Earlier Filing Date)時,發明專利專利權期限自關連案的「較早申請日」起算。以下分別說明:

1. 自發明專利本身的「正式申請日」起算
發明專利有主張優先權時,可將關連案的「較早申請日」作為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準日,但是根據35 USC § 154(a)(3) 條規定,在計算專利權期限時,仍是以發明專利本身的「正式申請日」作為起算日。包括以下類型:
a. 主張國際優先權,以其他國家申請案為母案的美國專利
b. 主張優先權且以 PCT 國際申請案為母案的美國專利
c. 主張國內優先權,以美國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為母案的正式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2. 自關連案的「較早申請日」起算
下列類型的專利權期限自「關連案的較早申請日」起算,包括:
a. 主張母案較早申請日利益的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或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b. 從 PCT 國際申請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所產生的美國專利
c. 美國臨時案改請(convert)為正式案

圖:圖:美國專利主張臨時案優先權或自臨時案改情為正式案
影響專利權期限的制度
發明專利的期限可能因為「專利權期限調整/補償」、「專利權期限間延長」、「期末放棄」。

專利權期限調整/補償(PTA)
發明專利期限自「專利申請日」起算,但專利權的實際保護只有在專利獲准後才能開始生效。由於專利審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延遲情況,導致縮短專利權人實際享受專利權的時間,因此有了專利權期限調整/補償(Patent Term Adjustments,PTA)制度,補償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因為智財局的不當延遲而短少之專利實施期限。
PTA在美國相當重要,因為美國專利審查程序往往耗時較長,且USPTO會在專利核准時自動計算補償總日期;中國也在2024年也增加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但須由專利權人於專利授權公告日後的三個月內向CNIPA提出申請;台灣目前沒有對應的制度。
專利權期限間延長(PTE)
專利權期限間延長(PTE)是針對新藥、農藥等特殊技術領域,因產品上市需要另外通過審批,漫漫上市審批程序會導致專利權實際有效期縮短,給予適當的延長。
台灣、中國、美國都有專利權期限間延長(PTE)制度,最高可延長五年。
期末放棄(TD)
期末放棄是一種申請人自願放棄專利部分期限的制度。美國專利法允許申請人透過提交期末放棄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TD),放棄部分專利期限以克服專利的雙重性拒絕(Double Patenting Rejection)。通常,這項制度適用於同一申請人擁有的相似專利,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藉由重疊專利取得過長的專利保護。期末放棄制度僅於美國適用,台灣與中國沒有對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