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標準在現代產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僅促進了不同企業間的協作與協同創新,還在技術相容性和市場普及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制定技術標準能降低企業的開發成本,並加速技術創新,這使得參與標準制定成為企業的戰略選擇。通過積極參與,企業可以保護既有投資,影響技術發展方向,並藉此擴大合作網絡,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價值。

本文將介紹技術標準的制定過程及其與標準必要專利(SEP)的關聯,並闡述SEP聲明及FRAND原則對於企業的意義。

技術標準的制定

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簡稱SSO,又或者稱為標準開發組織,standard divelopment organization,簡稱SDO)是由相關的技術專業人員和利害關係者組成,目的是制定技術標準(technology standard)。

制定技術標準的優點

  1. 促進產業協作和協同創新
    技術標準由多個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技術專家和利益相關者共同制定,這一合作過程本身促進了跨國技術合作和交流,有助於共享最佳實踐、經驗和資源,加速全球技術創新和應用。此過程還有助於發現新技術的潛在應用,進而推動更多的協同創新。
  2. 增加技術相容性和互通性,有利於技術普及和市場擴展
    技術標準確立了特定技術領域的共同規範和要求,確保不同製造商的產品和服務可以相互協同運作,從而提高系統的效率和可靠性。這使企業能夠快速擴展市場,而產品的互通性也賦予消費者更大的選擇靈活性,有助於促進市場競爭。
  3. 降低開發成本並加速技術創新
    當標準組織確立了標準技術作為行業基礎時,企業不需從頭開發基礎技術,從而降低開發成本和風險,並將資源投入到基於標準的研發中,加速技術創新。

企業參加制定技術標準的優點

企業,特別跨國的大企業之所以會參與制定技術標準可以為企業帶來多方面的好處,包括:

  1. 保護既有投資並影響技術發展方向
    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過程使企業能夠影響技術發展的方向,確保標準與自身優勢和發展戰略相符。這不僅保護了企業已有的技術投資,還避免了未來因為與標準不兼容而被排擠出市場的風險。
  2. 擴大合作網絡並提高創新能力
    參與標準制定工作組和委員會使企業能夠與其他企業、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的專家深入交流,獲取最新的技術趨勢與創新思維。這不僅提升了企業的技術研發能力,還促成了潛在的戰略合作機會。
  3. 提高市場競爭力與品牌提升
    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企業可以及時調整研發方向,搶在競爭對手之前推出符合標準的產品,從而獲得市場先發優勢。此外,參與標準制定有助於提升企業的品牌形象,彰顯其專業能力與行業貢獻,吸引更多的客戶、合作夥伴和投資者。

標準制定過程與標準必要專利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指與技術標準密切相關的專利,即在實施標準技術時必須使用的專利。

技術標準一旦制定,技術標準的實施者就會被鎖定(locked in),因此所產生的沉沒成本與轉換成本會相當龐大。為此,標準制定組織通常會通過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會員聲明自己擁有哪些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並且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原則。

標準制定與專利申請過程

技術標準從提出提案到實際成為標準,會經過一系列的討論與修改。企業在標準制定的早期階段參與標準制定組織,並提出專利申請以取得較早的專利申請日,隨著標準討論的進展,動態調整專利保護範圍和專利布局,以增加其專利成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機率。

標準制定流程大致分為:提出需求、提案討論、提案確定、標準發布、版本更新與版本凍結。

在對應標準技術的專利在申請過程中,與一般技術專利申請最大的差異點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1. 提交專利申請的時機與準備
  2. 對應標準制定的進程,動態調整專利保護範圍

提交專利申請的時機與準備

標準制定組織在初步評估新標準的必要性後,會成立工作組,確認標準的範圍與目標,並公布各階段的時間節點與主要任務。

如果要讓企業自己研發的技術被訂為標準,在標準提案討論階段會需要和其他會員揭露技術。為避免專利申請案不會因為在討論過程中公開而喪失新穎性,企業需在標準提案討論前提交專利申請

此外,為了讓提交的專利申請最大可能地覆蓋未來制定的標準,可以透過美國專利臨時案囊括企業的相關技術,待實際進入提案討論階段,再依討論情形將對應的技術部分轉為專利的正式案。

對應標準制定的進程,動態調整專利保護範圍

專利提出申請或是從臨時案轉成正式案後,企業應隨著標準制定的進度調整專利保護範圍,這樣獲准的專利才能對應標準。

專利保護範圍的修改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具體細節因國家而異:

階段一:主動修改階段

在專利提交申請的一段時間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原有說明書所揭露的範圍內,主動修正專利保護範圍。

階段二:依據審查意見修改

收到審查員的審查意見通知後,專利申請人可以修改專利保護範圍。這一階段原本是讓專利申請人可以藉由修改專利保護範圍以克服審查意見並與引證案作區隔,而對於要對標標準的專利申請案,也可以趁這個修改機會,技巧性地將專利保護範圍修改成與標準一致,實現專利與標準有高度對應性。

階段三:專利核准後的修正

專利獲准之後,部分國家還有對應程序可以修改專利保護範圍,但條件會相比於申請時的修改條件限制多。

對動態調整專利保護範圍的詳細內容,可參考《標準必要專利申請策略》一文。

標準必要專利聲明與FRAND原則

各標準制定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內容各有不同,但通常都包含了揭露義務與遵守FRAND原則的要求。

揭露義務

成員須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適當方式履行揭露義務,即揭露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

然而,在實務中,各標準制定組織對揭露程度的要求不盡相同。專利權人未必需要具體揭露其專利對應標準的哪一部分,且標準制定組織通常不會檢查聲明中的專利是否實際屬於必要專利。此外,技術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可能會因修改而導致原本聲明的標準必要專利不再符合標準,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過度宣告(over-declaration)或宣告不足(under-declaration)的問題

造成過度宣告和宣告不足的原因,可參考《標準必要專利常見問題》一文。

FRAND原則

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應以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原則授權專利。

公平—不能用限制、綑綁、包裹或反競爭等方式要求簽訂授權條款

合理—授權金要合理,不得故意提高被授權者的成本,致使其失去競爭力

無歧視—對於相同條件下的實施者,應一視同仁,不得採取不同標準進行授權

FRAND原則旨在平衡技術創新者的回報與防止壟斷,確保專利權人不能以不公平的態度對待不同的實施者,或拒絕授權,從而平衡技術推廣與創新的需求。

然而,現實中仍存在一些無法客觀決定授權條件的問題,例如:

  • 相同的標準必要專利在不同產業中授權時,是否應適用相同的條件和費率?
  • 對終端產品的授權和對零組件供應商的授權,是否應採取相同的條件和費率?
  • 在權利用盡原則下,如何避免重複收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