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中的初審與再審查程序中,智財局所作出的決定(包含核駁審定書中的不予專利決定、核准審定書的准予專利決定)都是屬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分,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即,再審查的結果仍是不予專利),還可以通過行政救濟的方式爭取權益。

救濟程序包含有訴願以及兩審制的行政訴訟。

不過既然已經要走到「行政救濟」這步了,代表在此之前至少已經向審查員說明兩次認為申請案可以獲准專利的理由,仍是沒有說一些盲點或是誤解了審查員之前的核駁理由,所以才會在自己認為申請案與引證案有差異的前提下還一直沒有通過。所以建議先找專利師或相關專利人士諮詢之後,再決定要繼續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修改設計後重新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