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 337調查,係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之規定( 現今之第1337節,19 U.S. Code § 1337 – 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 ),針對進口美國的商品有無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調查、裁決、採取救濟措施的準司法程序。
由於337調查的時間相較於訴訟短,是在高度時間壓力下所進行,且調查後認定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可排除相關商品的進口,影響甚大,不可不慎。
提起申請
337調查可以由控訴方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動發起(但是實務中,ITC鮮少主動發起調查)。根據涉及的不公平行為類型的不同,所對應的立案條件要求也有所差異,控訴方必須證明被訴方的侵權行為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有符合337調查的立案標準。
| 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 其他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 | |
| 涉及行為 | 侵犯註冊的智慧財產權的案件,如專利權、註冊的版權、商標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侵權指控 | 如涉及其他不公平行,包含侵犯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商標權、侵犯商業秘密、錯誤標示來源、違反《數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為, |
| 條件 | 控訴方必須證明: 1、控訴方在美國具有與涉及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產業(國內產業要件): 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顯著投資 僱用了大量的員工或籌措了大量的資金 實施智慧財產權方面存在實質性投資,包括投入之研發費用或授權許可費用 2、被訴方有向美國進口涉案產品的行為; 3、被訴方進口的產品侵犯了控訴方在受美國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 | 申請人除了需要證明被申請人有進口行為、存在國內產業、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不公平行為外,還需要證明: 1、存在對美國產業的損害或損害威脅; 2、抑制該產業的建立; 3、限製或壟斷美國境內的貿易和商業等。 |
| 是否需證明損害 | 不需要同時證明存在損害 | 需要證明對美國國內產業損害: 1、被申請人的行為導致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 2、被申請人的行為與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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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調查可以由控訴方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動發起(但實務中,ITC鮮少主動發起調查)。根據涉及的不公平行為類型的不同,所對應的立案條件要求也有所差異,控訴方必須證明被訴方的侵權行為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有符合337調查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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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調查可以由控訴方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動發起(但實務中,ITC鮮少主動發起調查)。根據涉及的不公平行為類型的不同,所對應的立案條件要求也有所差異,控訴方必須證明被訴方的侵權行為或不公平競爭行為有符合337調查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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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網站,可以查看目前最新收到的請願書/控訴書(Petition & Complaints ),亦可以進入電子資料系統(Electronic Document Information System,EDIS)查看特定案件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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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 Petition & Complaints 選項後,在左欄點選337 Complaint,即可查看最新收到控訴書。”INV #”欄中,狀態為pending institution的案件,係指ITC收到控訴人的訴狀,尚待決定是否立案調查;若是ITC已經決定立案,則會賦予調查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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